2006年李某到南陽公司工作,任技術主管。2008年,李某經南陽公司同意又接受延陵公司聘請,任該公司技術顧問。在此期間,李某有時在南陽公司上班,有時在延陵公司上班。2009年10月,李某在延陵公司上班時,不慎被機器設備軋傷,致右手傷殘。南陽公司為李某申請了工傷認定。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據工傷認定作出裁決,由南陽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15萬元。南陽公司不服裁決,認為李某是在延陵公司上班時造成損害的,應由延陵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要求法院駁回李某對其的賠償請求。李某認為其是經過南陽公司同意而在延陵公司兼職的,仍要求南陽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并沒有明確禁止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延陵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南陽公司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李某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應為延陵公司。南陽公司為李某申請工傷認定,違背事實,違反程序。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李某對南陽公司的賠償請求。根據新的工傷認定,延陵公司已賠償李某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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