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在公司上班時不小心受了傷,在醫院治療了一個多月,我的工資是按江門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嗎?
律師: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王先生在醫院治療期間,屬于停工留薪期,其工資福利待遇與在上班時相同,而不是按江門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上一篇:事實勞動關系受傷應受工傷待遇嗎?
下一篇:職工工傷治療期間 單位不得扣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