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招用新員工時往往會要求應聘者進行一些實際操作,如操作機器、操作機動車等,以確定該應聘者是否具有實際操作經驗。前段時間,我的一個熟人孫某在應聘時被單位要求進行實踐操作,因為緊張,孫某在操作過程中不慎受傷。
目前,孫某還在住院治療,治療費也由該單位負擔。但是,對于他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雙方發生了爭議。單位認為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不屬于工傷;孫家人則認為應該認定為工傷。
請問,孫某的情況屬于工傷嗎?
判定是否屬于工傷的最基本的一個條件是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則不屬于工傷。
在招聘考核時因為應聘者尚未被用人單位正式招用,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此種情形的傷亡事故不宜運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
企業招聘時進行操作考核必須保障應聘者的人身安全,如發生傷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職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殺自殘,企業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按照人身損害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