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昌樂縣一家公司的維修工。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2009年5月9日應當是王某的休息日,但王某當天無事便到公司閑逛,發(fā)現公司正在安裝新機器,便自愿幫助調試。不料機器爆炸,導致王某身受重傷。王某向公司要求申報工傷,遭到公司的拒絕。公司認為,王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王某的損失應當由安裝機器設備的公司承擔。2010年3月,王某到當地人社局社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社保部門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王某雖然是自愿加班,但公司沒有加以制止,應當認定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受傷。若是對王某的受傷不予認定工傷,有失基本的法律公平原則,也不利于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社保部門對王某的受傷作出工傷認定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但行政復議維持了王某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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