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劉愛英是某物業公司的辦公室文員。12月15日下班后,因路面積雪較厚,接到辦事處通知后,該物業公司負責人動員全部職工上路清雪。掃雪時,劉愛英不慎滑倒,摔在了交通護欄的水泥墩上,右臂骨折,門牙也磕掉兩顆。她目前已花了5000余元的醫療費。
可公司負責人表示,掃雪活動是響應政府號召的學雷鋒行為,沒有強制員工參與,故公司對她受傷不負責。
律師:該物業公司雖然沒有強制員工參與,但從情理上來講,掃雪活動是公司負責人號召的,員工顯然不可能不參與,這其實是一種變相的強制參加行為,應當認定是劉愛英本職工作的延伸。既然是工作過程中受的傷,顯然應當屬于工傷,物業公司應當對劉愛英負責,申報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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