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2月27日
地點: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劉莆是拉薩市某賓館的員工,2009年,他租了阿旺的車前往山南地區辦理賓館業務。劉莆辦完業務后從山南地區返回拉薩的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其右動神經損傷、失血性休克等病癥。劉莆在出院后向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經認定,劉莆的傷屬于工傷。
但是,劉莆所在的賓館卻不承認該工傷認定,認為劉莆的傷不是工傷。該賓館在提出行政復議后,劉莆的傷還是被認定為工傷,于是該賓館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對劉莆的工傷認定。
審理此案的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官表示,根據《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條規定,首先,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符合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其次就是劉莆與該賓館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款之規定,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劉莆到山南地區辦理賓館業務屬實,且有其同事出庭作證。
最后,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劉莆的工傷認定,該賓館必須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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