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旦,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據悉,保護范圍“廣”、程序啟動“快”、賠償保障“穩”成為三大亮點。
●亮點一
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保險范圍
法條檢索
新條例第2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亮點解讀
原《工傷保險條例》中,部分勞動者并未被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新《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覆蓋的范圍,使得“公務員”以外的勞動者都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舉例
小王大學畢業后到一家民辦非企業學校當英語老師,一次在下課返回辦公室的途中,不慎滑倒在地。后經醫院檢查,診斷為左腿脛骨骨折。
學校支付了小王的醫療費后讓其回家休息,但未為其申報工傷。學校解釋稱,該校并非企業,不符合法定的參加工傷保險的資格。
由于目前我國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有財政撥款的這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而對于其他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要么未作規定,要么已出臺的規定也不統一。
所以,小王所在地沒有明確規定民辦非企業學校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就使得他無法認定為工傷。
而新條例實施后,小王如再出現上述情況,就可以依照新《工傷保險條例》享有認定工傷并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亮點二
增加工傷認定簡易程序 使職工在最短時間內獲賠
法條檢索
新條例第20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31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亮點解讀
新《工傷保險條例》大大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程序,特別是爭議處理程序,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并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在接到人保局工傷認定書后不服,無需再先行申請行政復議就可直接進入司法程序。
舉例
外來農民工小張,在一家民營建筑企業工作,因施工時不慎從高樓上摔下致使高位截癱。
工傷認定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為拖延時間,該企業先后申請了再鑒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
最后,官司打了4年多,小張才拿到工傷賠償,而新條例實施后職工獲得工傷賠償之路將不再漫長。
●亮點三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增多 有助減少勞資雙方爭議
法條檢索
新條例第30條第4款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6條第2款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亮點解讀
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醫療補助金等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為逃避承擔工傷保險的法律責任,往往拒絕或拖延支付上述費用。
新條例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參保單位的工人受傷后,上述費用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就使得因公受傷的員工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拿到補助,也減少了勞資雙方的工傷保險爭議。
舉例
小李在一家民營車床廠工作,其在從事車床操作過程中,不慎造成手指骨折。廠方認為,小李是因沒有遵守操作規程才造成的傷害,所以該廠不愿給其作工傷認定。小李與廠方經司法程序認定工傷后,廠方也未給他發放生活費等費用。
新條例實施后,職工的醫療、交通、食宿等相關花費將統一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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