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及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醉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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