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孫家嶺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醫院診斷為腦出血破入腦室、腦疝、動靜脈畸形,當日給予手術治療。第二天其家屬放棄治療,孫家玲死亡。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為孫家玲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為8月23日8時30分,死亡時間為8月25日凌晨1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于是認定孫家玲的死亡應視同工傷。
孫家玲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孫家玲突發疾病入院治療中,其家屬向醫院遞交了拒絕治療申請書,拔除患者治療設施,強行出院。“拒絕治療”致患者死亡,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搶救無效死亡”有本質的區別,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法院審理查明,孫家玲入院后于8月24日凌晨1時腦死亡,僅憑呼吸機維持,2006年8月25日凌晨1時,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綜合本案的有效證據,能夠認定孫家嶺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事實。孫家嶺的家屬向醫院遞交的拒絕治療或者檢查申請書,經審查,該申請書是醫院事先擬定好的格式,不能體現患者的真實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升壓藥維持血壓的情況下,其親屬感到生命無望時主動放棄治療,對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內容也明確認定患者是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法院判決維持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