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現:
賈某平時騎助力車上下班,一日他在途中正常行駛時,忽然被身后王某駕駛的汽車撞倒。經過交管部門的鑒定,王某應該承擔全責。可是王某卻遲遲不愿作出賠償,經協商不成,賈某將王某以及王某車輛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和他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賈某已在其所在單位獲得了工傷賠償,不應得到雙倍賠償,所以他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賈某的代理律師表示,本案法律關系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雖然賈某獲得了其所在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并不能因此而減免被告王某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某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所以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是互不排斥的。”王律師表示: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其次,基于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據此,本案的被告王某和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醫療費用賠償范圍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李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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