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說,去年12月,她丈夫在工作時忽然暈倒,被同事發現后送往醫院,診斷為突發腦溢血。經過治療后病情已有所好轉,但是花費的醫藥費讓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她想以工傷為由向丈夫所在的企業提出賠償,卻遭到拒絕。
根據《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一般認定為工傷的主要是外傷,例如,手指被機器壓傷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等這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此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這些情況也可以認定為外傷。此外,在《工傷保險條例》中還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方能認定為工傷。
目前就王女士提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職工因外力因素導致腦外傷、同時疾病隱患(腦血管疾病)發作的,腦外傷應認定為工傷;腦出血應根據權威部門出具的腦外傷與腦出血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鑒定意見作出相應的工傷認定。第二,職工因疾病隱患發作倒地致腦外傷的,腦外傷應認定為工傷,腦出血不應認定為工傷;職工因疾病隱患發作倒地但無外傷的,腦出血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王女士想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最好先進行相關的鑒定,讓鑒定結論來“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