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某系某單位職工,2011年1月13日,張某在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車速快,不慎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輛大貨車上,導致張某重傷。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車速過快,負事故主要責任;大貨車違章停車負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結果】 2011年1月18日,張某到勞動社保部門請求工傷認定。1月22日,勞動社保部門對張某的申請出具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
【律師點評】 張某不服,稱去年同事也發生過與張某相類似的情況,并被認定為工傷。為啥自己的交通傷害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解釋: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修訂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比修訂前后的條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認定工傷,有兩個重大變化:首先,原條文沒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是否有過錯,工傷職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也可能構成工傷,但修改后的條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張某這種情況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在2011年之后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其次,原條文認定交通事故工傷限定為機動車,2011年的新《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后不再限制是否為機動車,非機動車(如自行車、黃包車等)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職工交通事故也可構成工傷。
上一篇: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