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公司職工。半年前,我在工作時間、于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傷致殘,經醫治已經基本痊愈。現在我想獲取工傷補償,但又不知應經過哪些流程,希望予以告知。
律師答復: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要獲取工傷補償,應當經過以下流程:
一是申請。即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關的材料。
二是受理。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
三是認定。勞動行政部門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 (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能提供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系,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四是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五是給予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死亡或經鑒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可向社保部門申請待遇審核,由社保部門根據核定的待遇,給予工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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