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張某系D廠一線生產職工。D廠是生產化學試劑的一家專業性工廠,該工廠生產的化學試劑為有毒有害物質,通常一線生產職工在下班后都會在單位浴室內洗完澡再回家。2005年5月的一天,張某和往常一樣,下班后前往單位職工浴室洗澡。在浴室洗澡時由于浴室地滑而不慎摔倒,經醫院檢查,張某被確診為左側胯骨骨折。
事故發生后,張某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認定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張某在浴室滑倒受傷,導致其胯骨骨折的時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遂作出該事故屬于工傷認定結論。
案情評析:
D廠認為,張某在洗澡時摔傷純屬個人不慎造成,單位的浴室不屬于生產區域的一部分,張某摔倒受傷的事故并非在生產工作時間,也沒有發生在生產工作的區域內。因此張某受傷的事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本案中,需要明確的是對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的認定。根據《條例》中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只要與工作有必然聯系,或者說是從事主體工作必要的,都應認為是工作,與此相對應的工作所占據的時間應認為是工作時間,所占據的場所應認為是工作區域。在本案中,D廠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一線生產職工在工作結束后去單位浴室洗澡,已經成為職工工作的一部分,也是生產工作的必須過程之一,屬于收尾性工作。所以張某洗澡的時間應當認定為生產工作的時間,浴室應屬于生產工作的區域。D廠認為張某在洗澡時摔倒的事故并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區域內,是對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的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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