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林某承包了某公司辦公樓外墻粉刷任務。經雙方協商,約定每工以30元計酬。林某找到我表弟等三人一起干活,規定每工25元計酬。在勞動過程中,我表弟等三人的具體任務均由林某安排和監督檢查。結果,在一次完成粉刷任務時,我表弟不慎從二樓陽臺摔下,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7150元。林某稱自己與公司是雇傭關系,而不是承包任務后再雇人干活,我表弟的傷應當由公司負責賠償。而公司稱已將辦公樓外墻粉刷任務承包給了林某,具體工作由林某負責安排、管理,我表弟的醫療費用應由林某負擔。請問我表弟的醫藥費如何解決?
回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從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有一定的共同點,即兩者都存在一方當事人按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完成工作,另一方給付報酬的事實。但兩者又有本質的區別,首先,承攬關系的標的是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務。雇傭關系的標的則是一定的勞動。其次,承攬關系中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不進行監督管理,只是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后驗收工作成果。而在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是參加到雇主組織的勞動組織中去,依自己的勞動質量、數量從勞動組織者那里領取報酬。所以說林某與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你表弟是受雇于林某而非受雇于公司。
按照民法原理,承攬人在承攬中應自行承擔風險責任,即承攬人在承攬事務中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自行承擔,與定作人無關,除非定作人的指示有過失。本案中,你表弟在林某的安排與監督管理下從事外墻粉刷工作,不是按照公司的指示工作,當然也就不存在公司指示失誤的問題。你表弟是依照雇主即林某的指示工作,根據民法原理,雇傭關系中,雇員在工作中受傷,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除非雇員有故意自傷或重大過失造成自身傷害的,雇員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因此,你的表弟應當向林某索要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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