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7月14日,承包豫湘公司車輛運輸的職工尹某,駕車為該公司送貨從江蘇無錫返回路途中,在杭全衢高速公路江西車道256KM+200M處與一中型箱式貨車追尾碰撞,當場死亡。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衢州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浙公高衢肇〔2004〕74號)載:“尹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出尹某因工死亡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其主要依據是:1、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衢州大隊交通認定書;2、說明尹某死亡原因的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3、說明尹某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郴州豫湘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承包合同書;4、國務院《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