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己方全責,算不算工傷?依據新舊兩個《工傷保險條例》,會得到不同的答案。
起爭執
事故責任全在自己
算不算工傷
2010年5月的一天早晨,鄭州市東明路上,為了不遲到,陳強將電動車騎得飛快,撞上了一輛三輪車,鼻子被撞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交警認定,陳強闖紅燈負全責。
出院后,陳強找到單位,要求按工傷對待。遭到拒絕后,陳強向勞動局進行了反映。
勞動局支持了陳強的觀點。陳強的單位不服提起訴訟。他們說,今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了。依據新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支持了陳強的觀點。陳強的單位不服,提起上訴。
昨日,該案在鄭州中院調解結案,陳強的單位拿出5000元賠償,雙方和解。
法官解釋
事故何時發生
就用何時的規定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什么時間發生的事故,就按什么時間的規定處理。
本案事故發生于2010年5月,仍適用于未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依據該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論責任大小或有無,均應認定為工傷。
而新《條例》則不然。也就是說,事故若發生在今年,陳強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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