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市民顏先生致電本報:我受雇于一家個體工商戶,多年來,老板從來沒有給我繳過工傷保險費,遇有傷殘自己負責,這合理嗎?
該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該條例還規定:1、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隨后,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工傷保險條例》在我市已經施行了20年了,該條例中明確指出個體工商戶應為雇工買工傷保險。今年底,我市將出臺新政策,擴大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提高部分工傷待遇標準,工傷職工權益將得到更大程度維護。
上一篇:職工受工傷期間 工資福利不受影響
下一篇:工傷認定有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