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認定“視同工傷”應符合的三大要件。
陳某某是重慶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設計部員工。2008年7月3日上午9時許,陳某某感覺身體不適,以為是高血壓發病,遂向領導請假回家休息。陳某某到西南醫院看病后,返回宿舍。當日下午,陳某某乘長途汽車回到重慶綦江縣老家。當晚8點半左右,陳某某到綦江縣急救中心就診,經檢查未發現異常,故陳某某沒有住院治療。次日,陳某某再次因病到綦江縣急救中心就診,被確診為腦梗塞,并于當日晚7點半轉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7月5日上午9時25分死亡。
2008年8月8日,陳某某之子聘請律師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江北區勞動保障局經調查核實認為,陳某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認定“視同工傷”范圍,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陳某某之子對此不服,認為陳某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應認定為工傷,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勞動保障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陳某某的死亡為工傷死亡。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了職工適用該項規定被確認為視同工傷應同時符合三個要件:一、在工作時間內;二、在工作崗位上;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本案中陳某某被確診突發腦梗塞的時間是在7月4日,該事實并未發生在其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傷認定“視同工傷”范圍,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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