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讀者周先生:我是一名物業公司的保安,在2009年10月份,我在站崗的過程中與一名小區的業主發生了沖突,我被業主打傷了,110也出警處理了此事,鑒于雙方都有過錯,我和業主分別被治安拘留了,我想問一下:像我這樣的情況能算工傷嗎?
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所以根據現行的條例規定,你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但在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中對于違反治安管理不得認定工傷的條款進行了刪除,但此規定現在還沒有正式實施,為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希望能盡快實施。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讀者顧女士:我是吳中區一家工廠的職工,2009年4月,我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慎將手指弄傷了,現在單位也不報工傷,我想自己去報,可以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師:單位應該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工傷,單位不申報的,職工可以在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讀者乾女士:我是一企業的職工,2009年9月份發生了工傷,單位也報了工傷,現在要進行什么勞動能力鑒定,我想問一下: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工傷 職工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律師: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對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首先,應該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這樣便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鑒定;第二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后,發現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第三是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嘉賓訪談:
工傷賠償制度系國家立法機關為在工作過程中或與工作相關的狀況下的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時所專門設立的一項勞動用工保障制度。因而,無論是工傷賠償及相對應的工傷保險都具有法定的強制性。為此,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在遇到工傷事故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發生工傷事故后,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該受傷員工投了工傷保險,均不影響受傷員工獲得法定工傷賠償 (包括賠償的項目和標準)的權利;
2、工傷事故賠償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認定工傷。因為工傷認定在法律上具有時效性——即如果超過了法定的1年時效,則勞動者申請工傷賠償的權利就失去了法律的強制性保障。而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或是急于醫療,或出于對單位的信賴而疏于關注,結果在發生理賠糾紛時,卻往往發現自己所遭受的事故尚未被認定為工傷。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應敦促用人單位向所屬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如單位拖延或拒絕,則勞動者可自行向上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3、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進行工傷事故理賠時,應謹慎選擇私了或一次性了結。很多情況下(尤其是用人單位未向社保部門辦理工傷保險時)用人單位在處理工傷事故時會首選私了,而正常的工傷理賠法定程序則需要耗費較長的時日,勞動者出于盡早獲取賠償金的考慮,往往也會同意私了。雖然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純粹的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達成的私下協議,并不具有絕對的排他效力,但這樣處理的后果,往往會出現當勞動者意識到不公想走法定程序補救時,卻發現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已經超過。而一次性了結協議,實際上勞動者就放棄了主張后續治療費用的權利,在某些對于病情發展及治療尚存在不確定性的情形,應注意規避風險。
4、勞動者在遭受工傷事故(尤其是造成身體傷殘)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從而獲取法定的一次性賠償金,未必是最佳選擇。首先,勞動者受工傷后,其勞動能力下降,導致再就業的機會也相應降低,而如選擇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勞動報酬影響不大且有法律保障;其次,選擇留在原單位,并未喪失獲取法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權利,相反待今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再行補償,可能獲取的絕對數額會更高。
總之,勞動者在進行工傷事故理賠時,應盡量咨詢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并在其指導下通過法定的工傷處理程序來獲取賠償,以求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