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接談業務時遭歹徒暴力侵害
深圳某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員工初某去年受公司指派前往廣州洽談業務。當天19時左右,初某到達廣州東站,按約定與廣州某商事有限公司職員劉某到中信廣場樓底咖啡廳商談業務。談完業務告別后,初某在離開中信廣場的路上接到甄某商談業務的電話。甄某約定來中信廣場附近接初某。初某準備往回走時遭遇持刀者暴力侵害,后經法醫鑒定,其胸部受銳器作用造成有心流出道處裂傷、左肺裂傷、左側直氣胸形成、膈肌裂傷、胃底部裂傷,傷情構成重傷。為此該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要求社保部門認定初某所受傷為工傷。
社保部門認為,初某受傷確實發生在因工出差期間,是否屬于工傷關鍵在于其受傷的原因是因公務還是私人事務。經調查,初某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且其受傷是在完成公司指派工作任務后與另一業務對象見面的途中遭遇搶劫致傷,初某離開業務洽談地點即發生意外受傷時發生在工作的后續階段,仍處于工作狀態,因此其受傷是因為公務原因。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應屬工傷。
點評:重點在于受傷時是否處于工作狀態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一定要充分調查事故發生的情況,認真核查傷者受傷的原因、時間、地點。尤其因工外出期間,員工履行工作任務過程中或完成工作后,在辦理其他事項過程中遭遇暴力傷害的,應著重審查此事項是否屬于工作范疇內。若該辦理事項無明顯證據證明是因私原因的,則不影響其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性質認定,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