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磊是煙臺勝利機械廠的一名電焊工人,2009年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為王磊辦理了社會保險。2009年3月 13日,王磊在工作過程中由于不慎,其左眼遭受電焊傷害,隨后,王磊被送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治療過程中,勝利機械廠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審查相關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王磊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后又經過一定時間的治療,王磊的傷情漸漸穩定,但是由于受傷較為嚴重可能影響以后的勞動能力,于是,王磊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并提供了 住傷認定決定書》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查后認定王磊的傷殘達到職工致殘九級,于是做出了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于2009年7月5日將結論送達王磊。
王磊不接受勞動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于2009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其起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于是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王磊收到法院的裁決后不服,要求繼續上訴。
評析:
本案中王磊的問題應該是很多工傷職工在經過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后常常遇到的問題。實踐中,一些對于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的工傷職工,要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這兩種做法都是不正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4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人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由此可見,勞動能力的鑒定是具有專業性的工作,必須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組成鑒定委員會進行。法院和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只是法律的適用裁決機關,不能直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不是人民法院和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那么,工傷職工對工傷鑒定結論不接受的,應該尋求何種途徑進行救濟呢?根據 U: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申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也就是說,對于市級鑒定機關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級鑒定機關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機關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只能按該鑒定的結論給予工傷待遇。
需要提醒工傷職工注意的是再次鑒定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廣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也就是說,申請者不服鑒定結論的必須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這是因為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的認定,需要申請者提供及時準確的診斷情況,限期提出再次申請既能保證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又能在較短時間內查明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