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致殘的程度是如何判定的
2005-09-1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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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工傷致殘的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包括傷殘等級在內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制定。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劃分和評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按照這個標準,等級劃分共分10級,1—4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堵毠すc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依據傷病者于醫療期滿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判定的依據是:
。1)器官損傷。它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后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5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護理依賴的程度的等級劃分,請參閱第79題。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者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者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