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材料屬于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
2005-09-1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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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工傷認定的證據亦適用這一規定,即凡與工傷認定事實有關的上述材料,都屬于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和記載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書證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須與案件有關,能用以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是書證的本質特征。工傷認定中,申請人提交的勞動關系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等都是工傷認定中重要的書證。提供和使用書證應遵循“原件優先”原則,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包括復印件、翻拍件等等。
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內在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其他待證事實的實體物和痕跡。物證的提供和使用亦遵循“原件優先”原則,當事人提供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工傷認定中,能夠證明該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機器、工具、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受到傷害時的衣物等都可以作為進行認定的物證。
證人證言有以下特征:證人不可以由他人替代;證人證言只包括對自己耳聞目睹的案件情況的陳述,不包括對這些事實的分析和評價;證人證言有很強的主觀性;有簡便易行等特點。證人原則上應當出庭作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作證的,可以提交書面證言。工傷認定中應當考慮證人證言的特點,篩選與案件有關的證人證言。根據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但一般情況下證人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