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第49條第3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51條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作為工傷社會保險方面的專門性行政法規,對工傷職工的傷病治療和康復性治療費用的支付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包括康復性治療)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門(急)診費和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工傷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3)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按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繼續治療的,繼續享受(1)、(2)項工傷醫療待遇。但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則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下一篇:工傷保險待遇有哪幾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