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治療工傷應在哪些醫療機構就醫
2005-09-1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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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包括康復性治療),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職工確需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據此,工傷職工就醫應當注意:
一是明確了解本統籌區域內哪家醫療機構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所謂服務協議,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統籌區域內的有關醫療機構就工傷患者就診、診療項目、藥品、輔助器具管理,費用給付乃至爭議處理辦法等事項進行協商所達成的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是《工傷保險條例》為加強工傷保險管理、加大工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而確定的一項新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有關醫療機構是否具備提供工傷醫療服務資格的重要標志。
二是工傷職工應在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除急診和急救工傷職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外,職工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列入職工工傷保險給付范圍。
三是考慮到工傷保險各統籌地區經濟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以及工傷保險制度管理方面的現實狀況,為避免引發矛盾,工傷職工需要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須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可先由其所在單位墊付,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本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