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傷認定辦法》中對用人單位有處罰規定嗎?
答: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行政責任,即第2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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