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于2006年應聘到甲公司(股份制)當銷售員。2007年,公司被法人代表李某注銷了營業執照,并拖欠馬某2萬元工資。之后不久,李某開辦個人獨資公司,聘請馬某擔任銷售員,并口頭承諾支付馬某的工資。但是,2009年李某辭退了馬某,拒付原甲公司拖欠馬某的2萬元工資。
解讀:甲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乙公司沒有為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義務。拖欠工資應該在公司注銷之前拿回,或者簽訂書面協議。員工工資不包括社會保險
黃某被公司辭退,單位不同意補交養老保險,理由是員工基本工資包括養老保險金。
解讀:用人單位把社會保險費折算進員工工資的做法,是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的。該企業須為黃某補辦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下班路上受傷可算工傷
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駕駛摩托車的廖某碰撞受傷,后認定廖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潘某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解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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