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公司正式職工,公司為加強員工團隊溝通和合作精神,激勵員工工作熱情,某天,組織王某等員工參加了公司在戶外舉辦的團隊活動,郊外騎自行車比賽,王某在比賽中不慎摔落造成骨折,其出院后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區勞動保障局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王某來到當地法院,找法律人士咨詢:參加公司組織的團隊活動受傷,到底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呢?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爭議焦點是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團隊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公司組織員工進行團隊活動是為了激發工作熱情,改善團隊協作與溝通,更好的促進公司發展和追求企業利益。參加公司組織的團隊活動是公司工作的一項要求,而非個人原因,因而應當屬于工作原因。
王某在公司組織的團隊活動中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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