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孔某受雇于某紙品廠作切紙工,該廠為依法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今年1月11日17時30分,孔某在未到下班時間,也未請假的情況下,即擅自離崗,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順道到路邊的市場去采購了豬肉、蔬菜等物品。18時30分左右,當孔某行至一交叉路口時,被一肇事車輛當場撞死,肇事車輛逃逸。后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輛對此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啄车募覍僖蠹垙S為其辦理因工死亡,享受工傷的待遇,但紙廠認為,孔某擅自離崗,提前下班,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而且她離開單位后沒有直接回家,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不應當認定為工傷。請問,孔某的死亡能否認定工傷?
答:本案實際上提出的一個問題就是孔某提前下班,擅自離崗,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影響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孔某雖然擅自離崗,提前下班,但這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并不能影響其“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其理由:1、盡管孔某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時間回家的,但從客觀上來講,即便孔某早退,其仍是下班后從工作單位返回家,仍屬于下班的路途。孔某于下午五點三十分離開單位,提前了半個小時下班,為的是下班順道采購一點做晚飯的蔬菜等物品,這一點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因此,孔某的違紀行為不影響其“上下班途中”的認定。2、孔某雖然沒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回家途中稍作停留,順道在路邊的市場采購了些蔬菜等物品,但其停留的路邊市場是在其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并沒有離開其上下班的路線,去其他地方采購物品,所以也不應影響對李某“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并且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全部責任由肇事車輛負,這也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因而,孔某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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