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貨運公司搬運工,去年6月15日,工作時不慎被貨物砸傷腰部。李某住院期間,貨運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李某出院后,遵醫囑在家休養,但公司每月僅支付其生活費800元。今年3月,李某到某法醫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定為8級。李某找到單位,要求兌現傷殘8級待遇,貨運公司認為李某的鑒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拒絕了他的請求,李某遂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要求享受8級工傷待遇。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經審查,認為企業的做法是正確的,于是駁回了李某的請求,建議其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再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然后再要求工傷待遇。
評析:為了進一步保護受傷職工和單位的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應由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并據此享受《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于李某并非在上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雖然有法醫鑒定機構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依法仍然不能享受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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