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的勞動政策,工傷保險法規也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所列被保險人,無論本地或外地城鄉戶籍,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只能在單位所在地參加一份工傷保險。
總而言之,根據我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均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同時員工應主動監督單位是否辦理了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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