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如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上職業病,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如果在試用期內,職工在工作時受傷,是否也能享受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呢?
【事件】
試用期工作中受傷
今年春節剛過,家住邢臺沙河的農民工張建立來省會打工。當時正好有一家飯店人手不夠,要招聘服務員,覺得工資待遇還不錯,張建立便打算在這家飯店打工。雙方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后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今年3月底的一天,在客人用餐結束離開包房后,張建立像往常一樣進行清理。可是,由于客人用餐時不小心將菜湯灑在地上,張建立在收拾餐桌時,不慎被滑到,造成左手手指骨折。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張建立的手指痊愈了,但是,治療期間他總共花費了近4000元醫療費。張建立拿著醫院的醫療費用清單,找到飯店要求報銷醫藥費,卻遭到拒絕。
飯店負責人稱,他們有明文規定,試用期內的職工,一旦發生工傷,飯店不承擔任何醫療責任。同時,該負責人還告訴張建立,由于飯店采取的是計件工資,張建立休病假的這段時間,飯店不支付他任何工資。
【律師說法】
試用期內符合條件應認定工傷
“盡管職工在用人單位還屬于試用期員工,但是職工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受的傷,也可以認定為工傷。”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鐵民表示,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法定期限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了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就得以確立,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內職工如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就應認定為工傷。上述案例中,雖然飯店負責人稱有明文規定:“試用期內的職工,一旦發生工傷,飯店不承擔任何醫療責任”,但飯店自己設定的規定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相違背,是無效的。
馬鐵民告訴記者,由于張建立與飯店之間只是口頭協議的試用期,并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所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試用期的規定,由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所以,應認定其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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