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有關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解讀】本條是關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及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要求的規定。
1.關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條件。根據本條規定,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條件包括兩方面:
第一,存在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需要指出的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這一事實,是《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工傷保險工作實踐中對工傷的概括性定義,而實際上工傷的外延并不完全局限于此,比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第二,經過工傷認定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工傷。所謂工傷認定,指的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職工所受傷害或所患疾病是否屬于工傷(含職業病)進行調查、認定的行為。
2.關于享受傷殘待遇的條件。所謂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的等級鑒定。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自理能力受損,根據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的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評殘標準等有關標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該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喪失程度。
3.關于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的原則要求。由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都是影響工傷職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傷殘待遇的法定程序,與工傷職工的權益密切相關,如果這兩道法定程序繁瑣、耗時很長,會給工傷職工帶來不便,甚至可能使其遲遲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本條規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有關配套法規、規章在設計工傷認定程序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時,應當遵循簡捷、方便工傷職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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