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今年63歲的蔡某,是大足縣的農民,因為女兒居住在天陳路,他就搬來與女兒同住,又覺得自己身體還可以,決定出來找個工作。2009年3月,他應聘到一園林公司,成為了一名綠化養護工人。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10年4月23日,蔡某受公司的指派,在三峽廣場移栽花草。他稱,在搬運花木的過程中,他不小心碰到了一個行人,被其毆打,致頭面部、胸背部受傷。經西南醫院診斷,他的左側第八、第九根肋骨骨折。今年1月30日,區人力社保局作出決定,認定蔡某是在工作中被人傷害,屬于因工負傷。
對于區人力社保局的認定,園林公司表示不服,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園林公司訴稱,蔡某與公司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蔡某已經年滿60周歲,公司與他之間只能是一種臨時、短期的勞務關系,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此外,蔡某是與社會人員發生私人糾紛而受傷,并不是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因此,這個工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法律依據。
區人力社保局在庭審時表示,該局調查核實后確認,蔡某是園林公司招用的綠化養護工人。工友李某和段某的證言證實,蔡某與園林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蔡某在移栽花木過程中被人傷害,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遭受暴力傷害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說法: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區人力社保局在接受蔡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收集了園林公司出具的證明、蔡某兩位工友的書面證言以及蔡某簽名的承諾書等證據,這些證據都可以證明蔡某確實是園林公司聘用的工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園林公司以蔡某年過六十,不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而主張蔡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于法無據。此外,私人糾紛而受傷一說,公司并沒有舉示證據。而警方《破案告知書》、醫院診斷證明等,則能夠證明蔡某在工作中遭受暴力受傷的事實。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園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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