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時為了多拿300元工資,讓公司不用買社會保險,不料合同簽完沒多久,在一次建設施工過程中,從6樓摔下造成5級傷殘。和單位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現在發生了工傷,還能讓企業承擔責任嗎?
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李先生與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企業應當支付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
但是,本案中對社會保險問題是李先生與企業在自愿基礎上,且均是在明知不參加社會保險下可能會帶來嚴重的不利后果的情況下進行約定的,所以雙方對這一條款的無效均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該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本案中,應當適當地減少公司的支付金額,李先生也應承擔一部分因工傷造成的不利后果。
上一篇:外出培訓期間在宿舍受傷可認定工傷
下一篇:享受工傷需證明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