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求職中因無身份證而四處碰壁,遂用其哥哥的身份證參加應聘,最終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上個月的一天,方某在工作時右腳受傷,公司在為其申報工傷時,被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出方某系冒名頂替。公司認為方某存在欺騙行為,不同意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請問,方某是否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人士介紹,《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據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是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實,方某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前提是要確認方某與公司是否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中,方某以其哥哥的名義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雖然這種欺騙行為致使所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無效,但并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和法律認定。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關于冒名勞動者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方某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方某冒名頂替的方式騙取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或公司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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