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和數額如何確定
2005-10-21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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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資總額”是指每一個企業、每一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額。其中全部職工是指與每一個企業、每一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國家統計局所規定的工資總額是指一個單位一個月或者一年發放給全體職工的所有工資,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所規定的工資總額是有區別的。其區別就在于國家統計局所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的“全體職工”實際上并不包括我們通常所講的農民工和臨時工等靈活用工形式、靈活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本條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范圍比國家統計局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范圍要廣。換言之,每一個企業、每一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所招用的所有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都要計入工資總額中。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單位的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不包括下列費用:(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進步獎、中華技能大獎,以及稿酬、講課費、翻譯費等。
“繳費費率”是指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以及行業內的費率檔次所確定的每一個企業、每一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實際費率。目前,全國工傷保險的費率大致為每一個企業、每一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資總額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