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肇事司機逃逸的,辦理工傷認定申請有沒有不同?
答:與辦理一般工傷事故的工傷認定手續是一樣的,由企業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企業未按前款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因車禍提出工傷認定的,需要哪些材料?
張大業是在2004年1月26日下班途中(每天都走同樣的往返路程)發生車禍,造成左腿骨折。他的上下班路程比較遠,而且肇事車輛逃逸。
問:去勞動部門做認定是否還需要其他材料?
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包括肇事車輛逃逸的)。
3、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朱大媽這種情況應當首先向企業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后,向所在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4、未上“三險”的職工加班回家路上遇車禍,能算工傷嗎?
王先生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了8年,但是公司一直沒有給他上“三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他在星期天加班回家的路上,發生了車禍,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及大腿骨折,在999急救中心住了一個月。
問:王先生算不算工傷?公司應不應給他報銷有關醫療費用?王先生應該怎么做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工傷待遇?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王先生發生車禍應該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沒有給王先生上工傷保險,因此王先生住院治療的所有醫療費都應該由單位報銷。
王先生首先應該去勞動部門認定工傷,然后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病情相對穩定后,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認定為工傷嗎?
小張是一家企業的會計,2004年3月5日是星期五,又是他女朋友的生日,一下班他就飛快的騎著自行車往家趕,眼看著路上堵車,小張一時性急走近路逆行,迎面開來一輛大卡車,小張躲閃不及被撞成重傷,事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在小張。單位認為由于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在小張,因此不能給他認定為工傷。小張對此不服。
問:單位說得對嗎?小張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單位說的不對,他們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前的舊規定,這些舊規定已經廢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管小張有沒有責任,只要是下班路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輛的交通事故都屬于工傷保險認定的范圍。
6、乘坐單位車輛外出工作時遇交通事故,單位應負什么責任?
衛峰乘坐單位車輛外出工作,因司機違章造成翻車,致使其九級傷殘。單位一直隱瞞事件真相,沒有辦理相關工傷認定手續。
問:單位應負什么責任?衛峰應得到什么待遇?
答:工傷屬于無責任賠償,因此無論造成工傷的責任方是屬于單位還是個人,都不以責任論處。單位應該辦理有關工傷認定手續,在勞動部門認定后,單位應該負責落實衛峰的有關工傷待遇。
只要認定為工傷,衛峰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出租車司機遇到交通事故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洪林是北京的一位出租車司機,他于2003年12月30日遇到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并在積水潭醫院做了手術。公司說他不享受工傷待遇,因為他的事故發生在2003年,公司也沒有給司機上保險,由于他家在郊區農村,生活困難,目前面臨求助無門的困境中。
他的家人問:他的公司對他的住院治療等費用應否給予援助?公司或者社會對他應承擔什么樣的保障?
答:如果他是在工作中遇到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他的公司應承擔他的住院治療等費用。
單位如不為其申報工傷,職工個人或親屬在一年之內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并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出租車司機工作時遇車禍身亡,能認定為工傷嗎?
張濤是出租車司機,與出租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每月交車輛折舊費、經營權使用費、管理費等;出租公司負責營運管理,負責辦理各種營運手續、年檢手續、換證換照手續、領發養路費等各種票證,負責辦理保險、協助事故處理等等。2003年2月,張濤載客出車時發生車禍,當場死亡。
問:這種情況能否算工傷?
答:應該認定為工傷。如果出租公司沒有及時為其申請認定工傷的話,張濤的親屬應該在2004年2月份前向公司注冊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具體受理部門進行認定。只要完成了工傷認定,張濤的直系親屬將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上述費用將由公司承擔)。
9、員工出差回單位時被車撞傷,可享受哪些工傷待遇?
張巨是某公司的辦公室主任兼管人事工作。該公司一員工在出差回單位途中被車撞傷,經交警部門鑒定,肇事車司機應承擔主要責任。現在有下列問題他不明白,特向律師請教:
(1)該員工的情況能否申請認定工傷?
(2)若可以認定為工傷,則該員工的停工留薪待遇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立即開始執行還是在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才執行?
(3)若發生交通事故的員工的停工留薪待遇若從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才執行,則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被認定工傷之前這段時間內,用工單位能不能根據該員工是否履行相關病假申請手續而對此類員工的缺勤情況區別處理,即對那些辦過病假手續的等待進行工傷認定的員工的缺勤按照病假處理并執行病假工資待遇,而對那些未辦理病假手續的等待工傷認定結果的員工的缺勤按照曠工處理?
(4)遭遇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員工能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這些待遇中哪些部分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哪些部分可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
答:(1)該職工的工傷可以申請認定工傷。
(2)停工留薪待遇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開始執行。
(3)都應該辦理相關的請假手續。
(4)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藥費報銷、停工留薪待遇等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藥費報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余工傷待遇應由企業支付。
10、因公外出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嗎?
2004年3月28日,沙塵天氣再次席卷了華北大部分地區,局部地區風力達6~7級。就在當日,化肥廠勞資處辦事員程林騎摩托車冒著風沙前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業務,途經平安路時,風力加大,樹枝在風中呼呼作響,突然直徑30余厘米的樹枝被折斷,恰巧砸在路過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車翻,肩部被樹枝砸傷,腳踝部被車壓傷。經醫院診斷,程林右腳踝骨骨折,需進行住院治療。本人提出了工傷待遇申請,經單位研究同意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處調查核實,予以認定為工傷。
問:因公外出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程林在平安路上受傷的遭遇,確實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業務是執行本職工作任務,在途中被樹枝砸傷,并非是個人因素造成的,應視為工作中負傷。其受傷理應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單位同意申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合理的,認定工傷結論符合政策規定。
11、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可否認定為工傷?
劉文系汽車銷售公司業務員,2002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車制造廠聯系業務,10日上午9時到汽車制造廠看樣車,途中因急于趕路而違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車撞斷雙腿。此事故經當地公安交管部門處理,認定劉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劉向單位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單位以劉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為由,不同意認定工傷。劉又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確認其事實,劉是在去外地出差、聯系業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其為工傷。
問:這種處理意見是否正確?
答: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處理的意見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受企業領導指派出差聯系業務,屬從事本單位的工作,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屬自殺、自殘行為,都應按照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進行工傷認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不應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同等對待。本案例中劉文受單位指派到汽車制造廠聯系業務期間,違章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不對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辦理業務,不存在自殺、自殘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環境也是一個客觀因素,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12、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前能作工傷認定嗎?
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點50分,秦某像往常一樣,照例騎著自行車行駛在上班的路上。路過一個丁字路口時,突然秦某與一個橫沖過來的手扶拖拉機相撞,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機司機在交警趕到之前卻棄車逃逸了。
秦某在治療期間,其妻子向當地交警中隊提出責任認定的申請,交警中隊回復:此事故為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司機肇事后逃逸,經走訪調查至今仍無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據公安部復字[2001]19號《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關責任認定問題的批復》規定,暫不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無法得到賠償。妻子十分著急,第二天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認定工傷的申請,期望能從工傷保險的角度得到賠償。
一位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聽了秦某妻子的情況介紹后認為,秦某的情況現在還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是: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未進行責任劃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無法對秦某的負傷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因此,該工作人員拒絕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
這下可給秦某的妻子出了一道難題: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門找不到肇事者逃逸,就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門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不予工傷認定。
面對這道無解的難題,秦某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
問: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否應該將秦某的這種情況認定為工傷?
答:秦某的這種情況應該被認定為工傷,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做法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秦某的現狀確實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在上述《辦法》中雖然也將職工因上下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納入了工傷范圍,但對適用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即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工傷:(1)必須在企業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2)必須在上下班必經路線上;(3)必須是本人無責任或不負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4)必須是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5)必須是本人負傷、致殘或者是死亡的。按照這一標準衡量,秦某雖在上下班路線上發生了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負主要責任,目前尚無法確定,因此現在還不能認定工傷。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發生在2004年1月2日,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開始實施,而舊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廢止,因此,秦某的工傷認定問題,不能再按舊《辦法》執行。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只要具備上下班途中和機動車事故傷害兩個要件,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秦某發生的交通事故已經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即使將來抓住肇事者后認定秦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也應該給秦某認定為工傷。所以,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交通事故責任沒有認定為理由,推脫為秦某進行工傷認定的做法是錯誤的。
13、職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算工傷嗎?
2004年3月10日,信達公司經理助理張燕經公司領導指派與單位幾位業務人員共同與客戶談業務,談至晚11時左右結束。張燕與本公司另一名年輕的女同事王麗騎自行車回家。張燕擔心王麗路上不安全,又因其正常上下班路線道路維修堵塞,于是繞路300米與王麗同行,將王麗安全送到了家自己才獨自回家。就在回家途中,她卻不幸被汽車撞傷,肇事司機逃逸了,她被行人送到醫院,經搶救治療,最終造成雙下肢癱瘓。此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屬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事發后,張燕家屬代其向公司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而信達公司認為:張燕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視為上下班時間,但不是回家的必經路線,護送王麗回家也不是公司領導指派,屬個人行為,她是否按照因工處理,需請示勞動保障部門決定。
問:職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算工傷嗎?
答:本案涉及的是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要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此類情形認定為工傷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三是本人受到傷害。張燕下班途中回家發生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這三個條件,理應認定為工傷。
信達公司所持的理由是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第8條第9款: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于該辦法已于2004年1月1日廢止,因此該公司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14、司機在工作中因違章駕駛致殘可否認定為工傷?
杜力系運輸公司司機,2004年1月20日受公司指派駕駛東風貨車去山西拉煤,在返程途經峪縣境內時,因超速行駛,與同向大貨車追尾,身受重傷,被送到峪縣醫院搶救,因脾臟破裂施行了切除手術。此次交通事故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門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杜力違章超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杜力向公司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認為杜力違章駕駛,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不應認定為工傷,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定?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應認定杜力為工傷,不支持公司對杜力因交通事故受傷不算工傷的意見。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處理這個問題所依據的政策,一是1991年9月國務院令第89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和是否構成犯罪。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四個等級。本案中,杜力被裁定負主要責任,未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二是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司機在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如同職工在車間操作機器一樣,對一般過失性違章應按照職工工傷保險無責任賠償的原則處理,無論事故責任大小,包括所有四個等級責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不屬于犯罪行為、自殺自殘行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都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的法律依據為: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71號)規定: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日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受傷的,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屬于犯罪行為、自殺自殘行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5、司機酒后駕車出事故致傷能不能算工傷?
2004年2月13日,摩托車經銷公司司機程勇受公司指派,駕駛東風貨車到外地永樂商行送貨。卸完貨后,永樂商行派人陪同程勇到飯館吃飯,因為高興,程勇喝了一斤白酒。飯后駕車返回途中,與同向行駛的貨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右股骨干骨折,腸破裂,面部受傷。此交通事故經當地公安交管部門處理認定,程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第26條第6款規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并給予經濟罰款和扣留駕照的處罰。事后,程勇向單位要求認定為工傷。單位不同意。
問:單位的處理意見對嗎?
答:單位不同意程勇認定為工傷的意見是正確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而程勇身為汽車司機,違反酒后駕車的禁令,導致嚴重傷害,實在是咎由自取。
一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駕駛人員酒后不得駕駛車輛。程勇身為駕駛員應熟知此項規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酒后駕車,實屬故意違章行為。公安交管部門對這起事故有明確結論,并給予程勇嚴厲處罰。
二是駕駛員是一種特殊工作崗位,正常情況下駕駛車輛就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酒后行車并構成違法犯罪,即使本人負有全部責任,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程勇的情況不能按工傷處理。
16、職工上下班途中與自行車相撞受傷算不算工傷?
孟桂芳,女,48歲,系華麗有限公司職工,2003年11月14日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被一名騎自行車的男青年撞倒,到醫院檢查診斷為右鎖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意外傷害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負傷處理。公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請示,答復是按非因工處理。
問:勞動部門的處理意見是否正確?
答:本案中,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答復意見,是依據改革后的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機動車造成的,算工傷,非機動車事故不算工傷。在改革前,對企業職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傷的。因職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從事企業生產工作,因此,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沒有把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受傷納入認定工傷范圍。但隨著社會發展,國情變化,機動車輛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機動車輛屬高速運動的機器,容易發生對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別是城市中對上下班職工的事故傷害危險比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機關、事業單位首先規定工作人員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為工傷。為保障企業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過去的政策進行了修改補充,將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受傷、死亡,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適用條件作了嚴格限制,一是企業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二是上下班必經路線;三是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四是與機動車輛相撞發生的傷亡。《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更進一步,只要具備前面四點中的第一點和第四點即可認定為工傷。
為什么不適用于自行車相撞的事故呢?因為自行車屬人力車,與自行車相撞受傷多數是雙方都負有某些責任,事故比較多,傷情比較輕,不能由企業工傷保險包起來,因此,國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騎自行車相撞負傷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本案中,孟桂芳上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車撞傷,盡管對方負全部責任,但屬于非機動車撞傷,根據政策不能認定為工傷。企業應按非因工處理,而她可以請求肇事者給予傷害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明文規定不是工傷,勞動保障部門為何認定為工傷?
2003年11月28日,北京大華公司職工李曉光開車去公司上班,在路上因為違章與一小貨車相撞致左手肘關節粉碎性骨折。事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李曉光應負主要責任。治療期間,李曉光向公司提出了工傷認定的書面申請,單位人事部門準備同意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但在與李曉光的談話過程中,人事部門了解到李曉光是因為開車送孩子上學而繞道遠行耽誤了時間,又怕上班遲到被扣獎金而違章駕車出的車禍。人事部門認為李曉光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且又對公司隱瞞真相,遂決定不給李曉光辦理工傷認定申請手續。李曉光在2003年12月先后三次請求公司為其辦理工傷申報手續,都被公司拒絕。2004年1月17日李曉光的家人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4年2月5日,勞動保障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的決定,并為李曉光頒發了《工傷證》。
大華公司對此不服,提出行政復議。
問:《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文規定不是工傷的,勞動保障部門為何認定為工傷?
答:《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據這一規定,李曉光送女兒上學繞道遠行并沒有發生在必經路線上且違章負有主要責任,顯然與規定不符,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據這一規定,李曉光上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日期是從2004年1月1日始,而李曉光發生交通事故是2003年11月28日,勞動保障部門為何不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作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呢?關鍵就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還有一句:“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由于北京大華公司在2003年12月份拒絕為李曉光申請工傷認定,致使李曉光的工傷認定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無法完成;李曉光的家人在2004年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時候勞動保障部門適用的法律依據已經發生了變化,應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而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來判定李曉光是否工傷。
所以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是正確的。
18、同是交通事故,同是醉酒,為何工傷認定兩樣?
江城化工總廠采購部的胡虎于2004年2月10日到濱城出差,聯系化工材料的采購事宜。胡虎與濱城石化公司銷售部取得聯系,在該公司本部與銷售部經理王萬林簽訂了石化產品銷售協議。
由于初次合作成功,王萬林邀請胡虎共進晚餐,胡虎愉快地接受了邀請。不料王萬林晚上急性腸炎發作,不能赴宴,遂指派司機汪龍去陪胡虎吃飯。雙方一見面,卻發現彼此原來是要好的戰友,因為互相都有地址變動而失去了聯系。老朋友難得見面,酒是肯定要喝的,二人先各喝了兩瓶啤酒,邊喝邊聊,不知不覺聊到各自的工作情況,這就觸到汪龍的傷心處了。想當初,自己還是胡虎的入黨介紹人,如今彼此差別大了,想到這,汪龍心中不平。“來來來,喝白酒,喝啤酒不過癮”,汪龍說。胡虎一看汪龍情緒不對,想勸汪龍少喝點,沒想汪龍又補了一句:“你要是看不起我的話,你就別喝。”這話說得胡虎無話可說,而胡虎也是講義氣的人,“來,誰說看不起兄弟,咱們兄弟一醉方休。”兩人又喝了兩瓶52度的五糧液。吃完飯后,胡虎勸汪龍回家,自己打的回賓館,汪龍說:“這點酒算什么,看不起兄弟,就別叫我送你。”隨后汪龍開車送胡虎回賓館,在路上開上逆行道,與迎面而來的一輛大貨車相撞,兩人當場死亡。事后,江城勞動保障部門為胡虎辦理了工傷認定手續,而濱城勞動保障部門拒絕了汪龍家屬的工傷認定申請。
問:同是交通事故,同是醉酒,為何工傷認定兩樣?
答:根據1996年12月30日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71號函的精神,由于司機是一個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所以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屬于司機的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則不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和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如果是醉酒導致傷亡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汪龍送胡虎回賓館休息,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但是汪龍飲酒過量導致醉酒而發生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胡虎是因工外出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雖然胡虎也有醉酒情形,但是醉酒并不是導致胡虎死亡的原因,交通事故才是胡虎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江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胡虎為因工死亡是完全正確的。
19、搶救病人過程中染病是否屬于工傷?
答:1、如果認定你是因工致病,那么博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不予認定工傷是有充足的依據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對于感染疫病有更進一步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方可認定為視同工傷。我個人認為,由于你的職業特點,你因工致病是由于工作中受到傷害所致、是你的職業因素造成的,因此認定為因工致傷(害)更為合適。
2、在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機關作出的認定結論的情況下,只能告原行政機關。
3、在沒有別的選擇的情況下,這就是最好的證據,當然你還需征得病人的同意。你必須通過化驗來證明,你感染致病與搶救病人是存在因果關系的。
4、如果法院愿意受理,你最好直接打人身損害賠償官司,雖然廣東的工傷待遇不低,但某些方面人身損害的賠償要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