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工傷復發可以享受的待遇
2007-09-21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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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愈,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