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是一名電工,今年3月18日受雇于一家公司,為該公司整理老舊電線線路。雙方談好,按天給付工資,每天180元。4月18日,該公司一水泥板因老舊而斷裂,正在上面施工的黃先生摔傷。事后,他花費了2萬多元的醫藥費。黃先生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公司認為,黃先生只是公司臨時叫來的,不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鑒定機構建議,雙方先找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理清勞動關系。在開庭時,公司提供了員工擁有的勞動合同、履歷表、上班打卡記錄,而這些黃先生都沒有,以此證明黃先生不是該公司員工。而黃先生則提供了他在公司工作時,公司登記的上下班時間考勤表。
說法
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說,作為用工單位,不該將工程包給個人,而應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因此,該公司首先就存在用工上的失誤。
此外,根據黃先生提供的時間考勤表,證明黃先生受該公司管理約束。因此,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黃先生工作期間受的傷應是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