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我礦“一通三防文件匯編《強化瓦斯排放管理的規定》(試行),制定以下常規排放瓦斯措施,望所有參加人員認真貫徹執行:
一、適用條件:
1、臨時停風時間短(不超24小時)且瓦斯濃度低于3%的掘進工作面(含煤巷、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工作面)。
2、停風原因查清楚且故障已排除。
3、必須向礦及通風隊值班人員匯報,礦及調度有記錄可查。
二、地面指揮部地點及指揮機構:
1、指揮部設在礦調度室。
2、總指揮:當日值班礦領導。
3、參加人員:礦調度、安檢科、機運科、通防科、通風隊、施工單位值班人員。
三、井下指揮部及參加人員:
1、井下指揮部設在掘進工作面電話處。
2、井下指揮人員:施工單位跟班人員及通風隊班組長。
3、參加人員:以通風隊瓦檢員為主,施工單位跟班人員指定專人協助。
四、責任劃分:
1、礦調度、安檢科、機運科、通防科、通風隊、施工單位值班人員負責地面指揮工作。
2、施工單位跟班人員及通風隊班組長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將回風流內的作業人員撤離至新鮮風流側,安排專人站崗警戒。
3、施工單位小班電工負責回風流內的停電工作,并負責看護風機及進行倒臺試驗。
4、瓦檢員負責現場排放瓦斯工作。
五、操作程序:
1、撤人、停電、站崗工作準備完畢,風機故障排除后,施工單位跟班人員及通風隊班組長負責向礦指揮部匯報,礦調度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2、經過地面指揮部分析后,認為符合常規排放條件可常規排放時,下達現場排放瓦斯命令。
3、井下指揮部人員接到地面指揮部通知后按此措施排放瓦斯。
4、排放后,再經檢查工作面無瓦斯聚積、瓦斯超限(>1%)、片幫冒頂、風筒脫節等隱患后,向地面指揮部匯報瓦斯已排放完畢,礦調度值班人員再次做下記錄。
5、經地面指揮部確定無其它隱患后,下達排放瓦斯結束可進行復工的命令,排放瓦斯工作結束。
六、安全技術措施:
1、所有參加排放瓦斯人員嚴禁隨意敲打及拆卸礦燈,佩戴好防護用品,加強自主保安工作,瓦斯不排放完畢任何人不得進入盲巷。
2、各掘進工作面電話必須安設在全負壓風流進風側,否則不得排放。
3、排放瓦斯前,必須先檢查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只有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風機,并做風機倒臺試驗,觀察風機運轉情況及吸風情況,一切正常后再進行排放瓦斯工作。
4、嚴格堅持控制排放的原則,采取風筒錯口法或長短節風筒交替延接法排放,嚴禁“一風吹”,必須在回風流匯合新鮮風流的第一個交叉口處懸掛探頭監測排出的瓦斯,探頭聯網上機,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
5、若超過1.5%必須及時向礦指揮部匯報,并控制風筒的進風量,確保安全排放。
6、經指揮部同意復工后,施工單位小班電工方可由外向里逐級送電。
7、本措施每月由區隊長組織貫徹一次,聽貫徹措施人員必須簽字備查。
會審意見:同意按措施執行;另
1、執行常規排放瓦斯時,瓦檢員必須在通風班長的指導下控
制排放,施工單位班長負責工作面回風流電氣設備停電工作。
2、若串聯通風巷道排放瓦斯必須制定專項排放措施,并會審經
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
常規排放瓦斯措施復審意見
1、措施注明適用條件:①臨時停風小于24小時;②CH4、CO2濃度均小于3.0%;③停風停電原因查清,并排除。只有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方可執行常規排放瓦斯措施。
2、措施中其它部分按一通三防文件匯編《強化瓦斯排放》相關規定重新按要求格式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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