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工具。社會主義法制包括制定法律和制度以及對法律和制度的執行與遵守兩個方面:二者密切聯系,互為條件。社會主義法制健全與否的標志,不僅取決于是否有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從根本上說,決定于這些法律和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是否真正得到遵守和執行。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基本任務之一是加強法制建設。以法律、法規文件來規范企業經營者與政府之間、勞動者與經營者之間、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生產過程與自然界之間的關系。把國家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生產經營人員的生產利益與效益,以及保障社會資源和財產的、方針、政策具體化、條文化。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建立起—套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做到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和過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已初步形成一個以憲法為依據的、以安全生產法為主體的、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行政規章、技術標準所組成的綜合體系。由于制定和發布這些法規的國家機關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這是一個多層次的、依次補充和相互協調的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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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除法律法規外,為數最多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行政規章,這些行政規章,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安全生產管理和生產專業技術問題做出的實施性或補充性的規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規的性質。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還制定和發布了大量的從屬性規范性文件,如實施辦法、細則、通知等。這些行政規章和從屬性、規范性的文件,是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工作秩序的必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