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防預的原則
人災的特點和天災不同,要想防止發生人災,應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則上講人災都是能夠預防的。因而,對人災不要只考慮發生后的對策,必須進一步考慮發生之前的對策。
安全工程學中把預防災害于未然作為重點,正是基于災害是可能預防的這一基點上的。
但是,實際上要預防全部人災是困難的。為此,不僅必須對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還必須對人的方面的原因進行探討。歸根結底,要貫徹人災可能預防的原則,就必須把防患于未然作為目標。
在事故原因的調查報告中,常常見到記載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
所謂不可抗拒,也許是認為對于受害者本人來說不能避免的意思,而不是從被害者的立場考慮的。
如果站在防止這個事故再次發生的立場考慮,則應該存在另外的原因,而且那絕不是不可抗拒的,而是通過實施有效的對策,可以防患于未然。
因而從可能預防的原則來看,人災的原因調查可以不使用“不可抗拒”這個字眼的。
過去的事故對策中多傾向于采取事后對策。例如作為火災、爆炸的對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結構,限制危險物貯存數量、安全距離、防爆墻、防油堤等,以便減少事故發生時的損害;設置火災報警器、滅火器、滅火設備籌,以便早期發現、撲滅火災;設立避難設施、急救設施等,以便在災害已經擴大之后作緊急處理。
即使這些事后對策完全實施,也不一定能夠使火災和爆炸防患于未然。為了防止火災和爆炸,妥善管理發生源和危險物質是必需的,而且通過這些妥善管理是可能預防火災、爆炸的發生的。當然為防備萬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對策也是必要的。但是,防止災害只著眼于事后對策的作法,可以說是從事故的發生不可避免的觀點出發的。而這些則是基于把可能預防的人災和天災一視同仁來考慮的。
總之,作為人為災害的對策是防患于未然的對策,比事故后處置更為重要。安全工程學的重點應放在事故前的對策上。
(二)偶然損失的原則
分析災害這個詞的概念,包含著意外事故及由此而產生的損失這兩層意思,現分別論述如下。
如前所述,所謂事故就是在正常流程圖上所沒有記載的事件。例如,內裝物質從管道內漏出或噴出,高壓裝置破裂,可燃性氣體爆炸,易燃氣體發生火災,鍋爐過熱,電氣設備漏電,鋼絲繩斷裂,堆積的貨物倒塌,物體從高處落下,貨車脫軌等種種事件,都列為事故。
這些事故的結果將造成損失。所謂損失包括人的死亡、受傷、有損健康、精神痛苦等,除此以外,還包括原材料、產品的燒毀或者污損,設備破壞,生產減退,賠償金的支付及市場的喪失等物質損失。
可以把造成人的損失的事故稱之為人的事故,造成物的損失的事故稱之為物的事故。
人的事故可分為如下幾類:
(1)由于人的動作所引起的事故:例如,絆倒、高空墜落、人和物相撞、人體扭轉等。
(2)由于物的運動引起的事故:例如,人受飛來物體打擊、重物壓迫、旋轉物夾持、車輛撞壓等。
(3)由于接觸或吸收引起的事故:例如,接觸帶電導線而觸電,受到放射線輻射,接觸高溫或低溫物體,吸入或接觸有害物質等。
這些人的事故的結果,在人體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脫臼、創傷、電擊傷害、燒傷、凍傷、化學傷害、中毒、窒息、放射性傷害等疾病或傷害,有時造成死亡。
對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Heinrich)法則,例如跌倒這樣的事故,如反復發生,將會遵守這樣的比率:無傷害300次,輕傷29次,重傷1次。這就是眾所周知的“1:29:300的法則”。
這個比率是學者海因里希從很多次傷害事故統計數字中總結出來的。實際上,這個比率隨事故種類不同而不同,例如墜落、觸電等事故的重傷比例非常高。因此,這個法則并不只是數學比率的意義,而是意味著事故與傷害程度之間存在著偶然性的概率原則。
因而,事故和損失之間有下列關系:“一個事故的后果產生的損失大小或損失種類由偶然性決定”。反復發生的同種事故常常并不一定產生相同的損失。
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時,被破壞設備的種類,有無負傷者或人數多少,負傷部位或程度,爆炸后有無并發火災等以及所有的爆炸事故當時發生的地點、人員配置、周圍可燃物數量等都是由偶然性決定的,一律不能預測。
也有在事故發生時完全不伴有損失的情況,這種事故被稱為險肇事故(near accident)。即便是像這種避免了損失的危險事件,如再發生,會產生多大的損失,只能由偶然性決定而不能預測。因此,為了防止造成大的損失,唯一的辦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因而可以說,事后不管有無損失,作為防止災害的根本的重要的事情是防患于未然,因為如果完全防止了事故,其結果就避免了損失。
災害這個概念就是由事故及其損失兩部分構成的,同樣的事故其損失是偶然的,這個原則具有非常大的意義。
(三)繼發原因的原則
如前所敘,防止災害的重點是必須防止發生事故。事故之所以發生,是有它的必然原因的。亦即,事故的發生與其原因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事故與原因是必然的關系,事故與損失是偶然的關系,這是可以科學地闡明的問題。
一般地說,事故原因常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又稱為一次原因,是在時間上最接近事故發生的原因,通常又進一步分為兩類:(1)物的原因;(2)人的原因。
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設備、環境不良所引起的;人的原因則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
其次,事故的間接原因有五項,列舉如下:
(1)技術的原因 包括:主要裝置、機械、建筑物的設計,建筑物竣工后的檢查、保養等技術方面不完善,機械裝備的布置,工廠地面、室內照明以及通風、機械工具的設計和保養,危險場所的防護設備及警報設備,防護用具的維護和配備等所存在的技術缺陷。
(2)教育的原因 包括:與安全有關的知識和經驗不足,對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性及其安全運行方法無知、輕視、不理解,訓練不足,壞習慣,沒有經驗等。
(3)身體的原因 包括身體有缺陷,例如頭疼、眩暈,癲癇病等疾病,近視、耳聾等殘疾,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勞,酩酊大醉等。
(4)精神的原因 包括:怠慢、反抗、不滿等不良態度,焦躁、緊張、恐怖、不和、心不在焉等精神狀態,偏狹、固執等性格缺陷,以及白癡等智能缺陷。
(5)管理的原因 包括:企業主要領導人對安全的責任心不強,作業標準不明確,缺乏檢查保養制度,人事配備不完善,勞動意志消沉等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說來,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外乎上述五個間接原因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兩個以上的原因同時存在。
實際上,這些原因中要數(1)、(2)及(5)項原因占大部份,(3)及(4)項原因比較少。換句話說,技術、教育及管理這三個原因占大部份,可以說這三項是極其重要的事故原因。
除此之外,還必須考慮以下原因:
(6)學校教育的原因 由于小學、中學、大學等教育組織的安全教育不徹底。
(7)社會或歷史的原因 由于有關安全的法規或行政機構不完善,社會思想不開化,產業發展的歷史過程等。
因此,上述的(6)和(7)兩項原因由來是很深遠的,要有針對性地直接提出對策是困難的。但是必須深刻認識到這些問題同樣是防止事故的重要問題。
在(1)~(7)這些間接原因中,可進—步分為兩類,(1)~(4)為二次原因,(5)~(7)為基礎原因。
在二次原因中,(1)是技術方面的原因,(2)~(4)是人的原因。在基礎原因中,(5)是在企業內處置的原因,(6)和(7)是需要進一步在社會上廣泛解決的原因。
如上所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可按下述連鎖關系理解事故的經過:
關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種組合關系:
(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物的原因------------技術的原因
物的原因------------教育的原因
物的原因------------管理的原因
人的原因------------技術的原因
人的原因------------教育的原因
人的原因------------管理的原因
如果去掉其中任何一個原因,就切斷了這個連鎖,就能夠防止事故的發生,這就叫做實施防止對策。因此像上面所敘述的那樣,要選定適當的防止對策,取決于正確的事故原因分析。
即使去掉了直接原因,只要間接原因還殘留,同樣不能防止直接原因再發生。所以,作為最根本的對策,應當分析事故原因,追溯到2次原因和基礎原因,并深刻地研究之。
這里要強調指出,“不注意”常常是事故形成原因的遁詞,但是這只不過是漫不經心及逃避責任,以至出現“不注意”這個詞。正確地分析事故原因時是不能使用的。
(四)選擇對策的原則
在前述各種原因中,(1)技術的原因,(2)教育的原因以及(5)管理的原因,這三項是構成事故最重要的原因。與這些原因相應的防止對策為(1)技術對策,(2)教育對策以及(3)法制對策。通常把技術(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和法制(Enforcement)對策稱為三E安全對策,被認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
通過運用這三根支柱,能夠取得防止事故的效果。如果片面強調其中任何一根支柱,例如強調法制,是不能得到滿意的效果的,它一定要伴隨技術和教育的進步才能發揮作用,而且改進的順序應該是(1)技術、(2)教育、(3)法制。技術充實之后,才能提高教育效果;而技術和教育充實之后,才能實行合理的法制。
為了實施這樣的根本的技術對策,應該知道所有有關的化學物質、材料、機械裝置和設施,了解其危險性質、構造及其控制的具體方法。
為此,不僅有必要歸納整理各種已知的資料,而且要測定性質未知的有關物質的各種危險性質。為了得到機械裝置安全設計所需要的其他資料,還要反復進行各種實驗研究,以收集有關防止事故的資料。也可以說,這些正是安全工程學這門學科體系健全發展所必需的條件。
(2)教育對策 教育作為一種安全對策,不僅在產業部門,而且在教育機關組織的各種學校,同樣有必要實施安全教育和訓練。
安全教育應當盡可能從幼年時期就開始,從小就灌輸對安全的良好認識和習慣,還應該在中學及高等學校中,通過化學實驗、運動競賽、遠足旅行、騎自行車、駕駛汽車等實行具體的安全教育和訓練。
另一方面,培養教師的單位必須培養能在學校擔任安全教育的教師。
作為專門教育機關的工業高等學校、工業高等專科學校或大學工程部,對將來擔任技術工作的學生,應該系統地教授必要的安全工程學知識;對公司和工廠的技術人員,應該按照具體的業務內容,進行安全技術及管理方法的教育。
(3)法制對策 法制對策是從屬于各種標準的。
作為標準,除了國家法律規定的以外,還有學術團體編寫的安全指針和工業標準,公司、工廠內部的工作標準等。其中,強制執行的叫做指令性標準,勸告性的非強制的標準叫做推薦標準。
法規必須:具有強制性,如果規定過于詳細,就會使某些工程適合其規定,而其他的工程則不適合,勢必妨礙生產;其結果是,只有盛行最低標準的法規,可以適用于所有的場合。
勿需置疑,應該遵守法規,實際上如果不實行上述法規,則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這一點必須充分牢記。
換言之,這說明除指令式法規外,大量的推薦式標準也是必需的。
綜上所述,選擇防止事故的對策時,如果沒有選擇最恰當的對策,效果就不會好。最適當的對策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得出來的。原因分析的結果與只把直接原因作對象的對策相比;以三次原因及基礎原因為對象的對策是根本的對策,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該選定以基本原因為對象的對策。
更重要的是必須盡量迅速地、不失時機地、確實地實行選定的對策。
(五)危險因素防護原則
1. 消除潛在危險的原則
這一原則的實質是面向科學進步的,它以某種形式的出現,就可消除人周圍環境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從而保證最大可能的安全。
安全技術的任務之一就是研制出適應具體生產條件下的確保安全的裝置,或稱故障自動保險的或失效保護(fail-safe)裝置,以增加系統的可靠性。即使人已因不安全行動而違章操作,或個別部件發生了故障,也會由于該安全裝置的作用而完全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2. 降低潛在危險因素數值的原則
這一原則可提高安全水平,但不能最大限度地防護危險因素。實質上該原則只能獲得折衷的解決辦法。
例如:在人—物質(環境)系統中,不象人—機系統那樣易于裝上fail-safe系統,如室外作業或環境中存在著化學能的有害氣體,這就要從保護人的角度,減少吸入的塵毒數量,加強個體防護。這稱之為第二位的fail-safe。
3. 距離防護原則
生產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的作用,依照與距離有關的某種規律而減弱。許多因素的這一性質可以很有效地加以運用。例如對放射性等致電離輻射的防護,噪聲的防護等均可應用距離防護的原則來減弱其危害。
采取自動化和遙控,使操作人員遠離作業地點,以實現生產設備高度自動化,這是今后的方向。
4. 時間防護原則
這一原則是使人處在危險和有害因素作用的環境中的時間縮短至安全限度之內。
5. 屏蔽原則
這一原則是在危險和有害作用的范圍內設置障礙,以保障人的防護。障礙分為機械的、光電的、吸收的(如鉛板吸收放射線)等等。
6. 堅固原則
這個原則是與以安全為目的,提高結構強度相聯系的,通常稱之為強度安全系數。例如起重運輸的鋼絲繩,堅固性防爆的電機外殼等。
7. 薄弱環節原則
與上述原則相反,利用薄弱的元件,當它們在危險因素來達到危險值之前已預先破壞,例如保險絲,安全閥等。
8. 不予接近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使人不能落入危險和有害因素作用的地帶,或者在人操作的地帶中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落入。例如安全柵欄等。
9. 閉鎖原則
這一原則是以某種方法保證一些元件強制發生相互作用,以保證安全操作。例如防爆電器設備,當防爆性能破壞時則自行斷電,提升罐籠的安全門不關閉就不能合閘開啟等等。
10. 取代操作人員的原則
能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條件下,為擺脫不安全因工人的危害,可用機器人或自動控制器來代替人。
1l. 警告和禁止信息原則
以主要系統及其組成部分的人為目標,運用組織和技術,如光、聲信息和標志,不同顏色的信號,安全儀表,培訓工人等,應用信息流來保證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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