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力職工大學,浙江 杭州 310015)
〔摘 要〕 探討了公正、公平做好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處理的一些方法,達到使責任人和應受教育者從中吸取教訓,受到教育的效果。
〔關鍵詞〕 事故;責任;分析;處理
以往,當發生事故按"三不放過"原則要求進行事故分析時,最難莫過于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的處理這兩關了。往往要花一半或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勉強擺平,究其原因,除一些非人為因素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事故當事人怕承擔責任。主要是怕通報,怕扣獎,怕留下不良印象,因此竭力掩蓋事故真實經過和真實原因。而一些現場目擊者又往往怕得罪人,怕以后工作難做、面難見、關系難處理,因此,明知當事人反映情況不實,也寧愿裝聾作啞,不肯點破真相,以至把一個簡單的事故弄得復雜化。
(2) 事故原因不清、不準,影響了責任分析的準確性。被分析到責任的,有的心里不服,要申辯;有的勉強"發揚風格",代人受過;有的領導出于"愛護"生產骨干的好心,大包大攬,主動承擔領導責任。為部下開脫;有的則拼命布臺階,多拉幾個"責任人"陪綁,搞搞平衡,平平民心;甚至有的還認為責任分析何必太認真,馬馬虎虎、毛估估、能報得出去就行,或者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3) 長期來,對責任的分類、分檔一直沒有明確的硬杠子,造成分析時只好臨場發揮,因此責任的稱謂五花八門、流派紛呈。《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DL 558-94)》(下簡稱《調規》)頒布以后,這個問題初步獲得解決。經過多年實際應用,覺得要公正、公平做好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處理,大有學問。
1 事故責任的分析
《調規》第4.6.2條規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領導對事故應負的責任!"上述關系可整理成圖1所示。
在單位內部分析、考核時可以適當增加一些責任檔次,例如"全部責任"(當責任者是唯一時使用,也就是"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注意與"直接(類)責任"相區別)、"重要責任"、"同等責任"(僅限原因不明事故發生后,對領導類責任分析時使用)、"間接責任"(相對于"直接責任"而不是"直接類責任"而言)、"一定責任"等。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這樣做對落實責任是有利的,尤其是有利于吸取教訓。但是,在統計上報時,仍應將它們分別歸口到"主要"和"次要"兩項責任中去,以求統計口徑的統一。一般來說,可將"全部"和"直接"兩項責任歸入"主要責任"項;其他各項則一律歸入"次要責任"項。
1.1 事故責任分析步驟
(1) 根據調查階段所獲得的材料,分析構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即:有哪些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哪些是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其他直接原因。分析這些不安全狀態和缺陷是否是由人員過失造成的,如果是的話,就要分析直接(類)責任。
(2) 分析事故是否有間接的原因,是否由于人員的過失引起,如果是的話,就要分析領導(類)責任。尤其是當這些間接原因是《調規》第4.7條中所列的8種情況之一時,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3) 在直接類責任中,應分析落實清楚哪一個責任人應負哪一項責任。
1.2 領導類責任的認定
所謂"領導",不是特指"編制"上的"領導干部",而是泛指具有相關領導或管理職責的人(包括現職領導干部,即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例如:生產班組的正副班組長、技術人員、安監人員、有關職能科室的管理人員(包括科員、專職技術人員)等,當他們在本職工作上有了失誤,而構成了事故的間接原因時,都可歸入"領導責任"類中。如果是由于這些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構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則仍應按直接責任分析。從某種意義上講,《調規》的"領導責任"不妨更確切地理解成"管理類責任"。
有時可能遇到一些嚴重違章事件,卻未產生后果,但從"預防為主"出發,需要作出責任分析時,大體上可以這樣來掌握:
(1) 對于偶發、且局限性的違章事件,一般只分析直接類責任,不分析領導責任。
(2) 對于重復發生的(或習慣性的)但范圍僅限于一個班組的違章事件,除分析直接類責任者外,還應追究班組長的領導責任。
(3) 如果一次違章涉及同一單位(部門)的二個及以上部門(班組),或者就該單位(部門)來說是重復性或習慣性的,則還應追究該單位(部門)的領導責任。對于原因不明的事故,只追究領導類責任,不追究直接類責任;這里的領導是指第一責任者為代表的領導人員的職務責任。
1.3 分清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
首先,前者屬于道義范疇的責任,即所謂"職務責任"或"管理責任";后者屬于法律范疇的責任。其次,前者在責任分析中多數包含"主動承擔"的涵義,而后者則往往處于"被動追究"的地位。再者,前者就其過失性質而言畢竟與事故的發生、發展無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后者的違章和出事故屬個人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發展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
領導人員在事故中犯有違章指揮或親自違章作業情節時,則應納入直接責任類處理,而不應再按領導類責任處理,任其輕輕滑過。
事故如未發現明顯的間接原因,不追究領導類責任。但若某領導人員從嚴以律己的角度出發,主動承擔領導責任時,可以不受這個限制。但一般不宜高于"一定責任"檔。
2 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扣罰或處分)既要與事故責任分析掛鉤,又要適當有所脫鉤。即:分析責任要從嚴,事故處理要寬嚴適度。為此,掌握好責任分析和處理尺度,非常必要。一般處理方法是:
(1) 小事故(如障礙、異常、未遂、輕傷等)處理應從嚴,大事故(如一般及以上事故)適當從寬。
(2) 習慣性違章從嚴,偶然性、局限性違章適當從寬。明知故犯性違章從嚴,知識性或技術性失誤以及過失性違章適當從寬。
(3) "三不放過"做得好的(吸取教訓較深刻,防止對策較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貫徹較得力、有明顯效果的)可適當從寬;對"三不放過"只講形式走過場,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應付報表為目的,或隱瞞不報,或歪曲事故真相、想蒙混過關等行為的應從嚴。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其最終目的是使責任人和應受教育者受到教育,達到亡羊補牢的效果,不是單純扣一些獎金,處分幾個人。如果責任人確已受到了教育,當然在處理時可以適當從寬。當發生死亡事故時,不論死者是否有責任,都不應再作追究。因為死者已逝,再追究其責任已毫無意義,反而會被一些活著的責任人鉆空子,把責任統統推到死者身上去,以逃脫處罰;當然,對死者作處分或處罰就更無必要了。當發生重傷事故時,對重傷者本人,責任可照常如實分析落實,但處分或處罰可酌情從寬或減免。因為對傷者來說,肉體已遭受到巨大的痛苦,甚至已終生傷殘,其教訓自然已刻骨銘心,終生不會忘記。
分析事故責任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有時確實很難,往往每次事故所涉及的主要責任人總是幾個平時的生產骨干。他們平時工作最買力,技術最好,經驗最豐富,承擔工作量最大,因此出事故的概率也最高。處罰輕了,不起作用;處罰重了,又怕挫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但是,為了使責任人和其他人真正從中吸取教訓、受到教育,該處理的還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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