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策,是工程建設和企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為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基本概念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包括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在竣工驗收前進行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指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治認證的職業衛生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并將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危害程度進行預測,對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預期效果進行評價,對存在的職業衛生問題提出有效的防護對策,并作出客觀、真實的預評價結論。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是指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依照國家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分析及確定,并將其對作業場所、勞動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并作出客觀、真實的驗收評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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