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提示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于今年6月1日開始實行。這個規定對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充裝、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等多個環節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此,我們特別挑出與企業生產和民眾生活關系密切的幾個環節對這一規定進行解讀。
氣瓶充裝環節安全管理重點及安全監察
許多事故發生在氣瓶充裝環節,這是氣瓶安全工作的特點之一,也是氣瓶安全監察的重點之一。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檢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檢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營業執照;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備、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負責對充裝的作業人員和充裝前的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檢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配合氣瓶事故調查工作。
充裝單位應當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充裝站標志應經省級質檢部門備案。鼓勵采用電子標簽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檢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檢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的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準,按標準規定的充裝系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
地(市)級質檢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志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質檢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的結果上報省級質檢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檢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充裝許可證。這些行為是: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檢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未按規定粘貼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察
在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環節安全監察的最重要手段是明確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者的義務和應該遵守的行為規范。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并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氣瓶或瓶裝氣體的銷售單位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鼓勵氣瓶制造單位將氣瓶直接銷售給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購買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氣體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勞動保護》2004年第6期
上一篇:特種設備的幾個名詞釋義
下一篇:查原因 找重點 提高電梯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