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2年3月15日施行以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積極采取措施,使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一是實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制度,嚴格危險化學品市場準入。
二是加大危險化學品監管力度,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為及時掌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情況,各地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已取證經營單位的名單,并向同級公安、交通、環保和工商部門通報。
三是密切配合農業部、愛衛會等部門加快合法殺鼠劑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臨時)的發放工作,快速構建起全國4.2萬家合法殺鼠劑經營網絡,確保了全國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筆者結合多年的安全監管工作實際經驗和理論學習,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憑發證機關發放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否則不予登記。
二、規范成品油的經營管理,認真核對成品油經營批準文件
各級安監部門必須加強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經營管理,在審批和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必須認真核對成品油經營批準文件,把好審批關。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必須出具商務部印制和發放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出具商務部統一印制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準證書。
三、嚴把市場準入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秩序
各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必須嚴格審批條件,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經營單位,要責令其整改,并下達整改指令書。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要堅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19號)的精神,予以關閉。
四、強化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管
各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對轄區內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立即通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取消其經營資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加強監管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加強對各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個別違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規定的地區盡快糾正其不當行為,確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營許可的規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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