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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港口防止散裝有毒液體特質污染形勢與任務分析

2005-11-21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Task Faced by the Ports in China to Prevent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in Bulk from Polluting

    摘要 在簡述了中國散裝液體化學品船舶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現狀的基礎上,從8個方面分析了中國港口防止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形勢與任務;提出新世紀所面臨的防止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工作的框架。

    關鍵詞 散裝液體化學品 散裝有毒液體物質 污染 接收設備 應急計劃 損害責任賠償

    Abstract Based on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states of China marine transport, port handli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of bulk liquid chemicals, the situation and task faced by the Chinese ports to prevent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in bulk from polluting is analyzed from eight different angles. A framework, in face of the 21st century, of prevent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in bulk from polluting is also proposed.

    Key works Bulk liquid chemicals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NLS) in bulk Pollution Reception facility Contingency plan Liability for damage

    1 形勢

    中國散裝液體化學品(以下簡稱散化)的船舶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近幾年有明顯的發展,首先是散化船公司和船隊的發展,目前中國國營公司主要有4家23條以上的散化船舶,可從事國際、國內航線的運輸;第二是沿海和長江下游港口散貨碼頭以及倉儲公司的大量新建和投入運作。例如除蛇口、寧波、青島、天津等港較早投入運作的外,長江下游的南京至南通段,目前已有散化碼頭以及配套的倉儲公司3家以上。上海港現有上述的碼頭和公司17家,年平均散貨裝卸儲運量達200萬噸,約有6個品種。中國散貨碼頭及倉儲公司仍有繼續發展的趨勢,例如不久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大連港散化碼頭和倉儲公司,其罐容量達600km立方米以上;第三是承擔散化運輸進入中國港口的散化船除國輪外,主要是外輪,并且在碼頭靠泊、裝卸作業頻率較大。如上海一家較小規模倉儲公司,其年平均靠泊裝卸的船舶艘數達60艘以上,95%以上為外輪。

    散化具有燃燒性、毒性、污染性和反應性等多種危險性,并且數量大、品種多、性質各異。中國的上述碼頭和倉儲公司許多是處在城市工業區、人口稠密區、水上交通繁忙區段或水源保護區,例如上海港的散化碼頭主要分布在長江口沿岸和黃浦江兩岸。因此,不論是船舶或貯罐事故,還是裝卸操作失誤,造成散化泄漏,就可能引起易燃化學品燃爆事故或散裝有毒液體物質(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in Bulk ) (以下簡稱NLS物質)對陸域(包插大氣)、水域的污染事故。

    中國在防止NLS物質污染方面已作出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即將來臨的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如何做到既要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又要保護海洋環境,形勢是嚴峻的,任務是艱巨的,是我們在20世紀只乘下不足1年的時間內必須認真研究的問題。

    以下就中國防止NLS物質污染形勢與任務作出分析。

    2 法律、法規體系

    2.1 國際公約、規則

    中國是MARPOL 73/78的締約國,執行其附則Ⅱ—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以及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BC CODE)、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BCH CODE )。

    研究并準備條件加入MARPOL 73/78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內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1996年國際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NHS)等。

    2.2 國內法律、法規

    2.2.1 已制定的國內法規

    ·中國船級社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包括海船和內河船兩部分);

    ·中國船級社會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營運船舶檢驗暫行規定(草案);

    ·GB15626-1995,散裝液體化工品港口裝卸技術要求。

    2.2.2 正在修定或需要修定的國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和防污染監督管理規則等。

    2.2.3 正在制定或建議制定的國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運輸規則;

    ·國家標準,散裝液體石油、散裝液體化工產品港口儲存通則;

    ·國家標準,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船岸銜接操作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專用碼頭設計規范;

    ·國家標準,散裝液化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設計規范;

    ·國家標準,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船舶海(水)上過駁技術要求等。

    3 散化碼頭船岸連接和靜電危害的防止措施

    3.1 船岸連接

    為防止船岸間因雜散電流火花引起液體化學品的燃燒爆炸事故,一種辦法是在船岸間跨接一根截面積為16mm平方毫米電纜,并予以接地的辦法來泄放雜散電流。理論和實踐已證明,這一作法值得探討。首先從理論上看,靠泊碼頭的散船,由于兩者或兩者之一采用了陰極保護防腐裝置、兩者或兩者之一的電力系統漏電和電化(原電池)作用等原因,船岸間一船都存在電位差。這一電位差雖然是一個變數,但若在其間有電流通路時,則必然有電流通過這一通路。由于這種電的起因多種,交雜在一起,又無一定的規律,有時會突如其來,因此,稱其為雜散電流。其危害表現為切斷(如拆電纜時)這一電流通路時,必然有火花或電弧產生,只要放電引燃能量大于0.2MJ,就有點燃液體化學品蒸氣,產生燃爆事故的可能。其資實踐中人們已觀察到船岸跨接地電纜連接點處有跳火花的情況,船岸間存在著電位差。

    為了解決雜散電流危害,根本、合理而有效的措施是采用在輸油管中插入一段不導電軟管(用于輸油金屬軟管管路中)或絕緣法蘭(用于輸油臂上),以切斷這一雜散電流的主要通路。工業發達國家早就采用這一辦法,例如美國石油協會“APIRP2003”標準,英國BS5958標準和以國際海運連盟(ICS)、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國際港口協會(LAPH)編制的《國際油輪和油碼頭安全指南》(ISGOTT1993年,第三版)都有明確規定。國際海事組織(IMO)在《港區危險品安全運輸、裝卸和儲存指南》(1983年6月修正案)中指出,“須注意有些國家和地方規則要求跨接電纜,但是船岸間的跨接電纜不僅無效,而且是不安全的”;它要求港口當局應阻止采用船岸跨接接地電纜的方法,而選用推薦的一段不導電軟管或絕緣法蘭的建議。

    為解決上述問題并與國際接軌,中國船級社上海規范研究所與上海橡膠總廠已研制成“防靜電像膠軟管”,用于輸油臂上的絕緣法蘭國內正待開發,或從國外進口安裝有絕緣法蘭的輸油臂。

    3.2 靜電危害的防止措施

    雖然靜電和雜散電流火花都可能引發液體化學品燃爆事故,但是,它們產生的原因和預防事故的措施是有差別的。

    靜電是在不同物質上,由于物理接觸和分離所產生的電荷。這種靜電荷蓄集到一定等程度也會放電,引燃或引爆液體化學品蒸氣。不論是船艙內液體化學品因船舶搖擺而晃動摩擦,還是船上或岸上管路中液體化學品流動磨擦等都會產生靜電。雖然,影響靜電蓄集的因素有多種,但主要是由液體化學品的本質決定的。現在一般以物質的電導率100微微西門子/米(100PS/m)來劃分(中國以50微微西門子/米為界,即50PS/m),即電導率小于100PS/m的液體化學品易產生并保持靜電,如液體化學品中的醚類、酮類、酯類、芳香烴、二硫化碳類等,操作時應采取一定預防措施;而電導率大于100PS/m的液體化學品,這一類物質一般裝卸作業過程中不存在靜電危險。例如液體化學品中的醇類、醛類、羧類等。

    就船岸而言,解決靜電危害的方法不需要船岸跨接接地電纜,理由是,設備與大地主體的電氣連接能確保設備獲得地電勢。由于港水(海水或河水)的良導電性,船體有一定的面積與港水接觸而起接地作用,獲得地電勢。因而,船上設備的接地就是與主船體金屬結構的連接。這就是船上加速靜電電荷泄漏和流散,減少靜電集累的方法。致于岸上倉儲設施如貯缺罐、管線等是按照國家標準防靜電接地設計規范要求建造的,其他流動設備如泵、沖洗水槍、公路槽車等操作時也必須接地。為預防靜電危害除接地外,還須采用諸如控制流速等措施,在此不再重復。

    4 防污監督管理

    4.1 對散貨船的防污監督管理

    中國港口主管機關執行MARPOL73/78附則Ⅱ管理程序,并結合中國實際,主要采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4.1.1 對防污文書及船舶構造和防污設備的檢查

    此類檢查包括綜合檢查即指對NLS證書或COF 證書的檢查;專業檢查即指對P&A手冊和CRB的檢查。發現問題時對相關設備進行檢查,必要時按情節采取糾下措施和港口國行動。

    4.1.2 違章排放的監督管理

    發現船舶存在違章排放,通過監控手段和調查研究,取得證據后按中國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4.1.3 對非締約國船舶的監督管理

    執行MARPOL73/78規定不給予非締約國船舶較為優惠的待遇,按同樣的要求對待。

    4.2 對散貨作業現場的防污監督管理

    (1)對船舶除要求危險貨物申報(船報)外,還包括卸貨、掃艙和強制預洗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2)對散化碼頭除要求危險貨物申報(貨報)外,還包括碼頭作業許可證、污染物接收、船岸安全檢查表醫療監護、圍油欄布設等進行監督管理。

    4.3 實施防污監督管理是執行法律、法規的主要手段

    (1)提高防污監督管理水平是港口主要任務之一,中國上海港主管機關的做法值得總結、鞏固推廣和提高。他們以綜合治理,嚴格把關為原則,抓住船舶、碼頭、貨物與安全三大環節以及航行與作業安全管理兩個主要因素,從而形成了一套監督管理制度,大大增強了污染事故的防范預控能力。

    上海港散化作業防污管理制度

    見表

    為加強散化碼頭安全管理,使碼頭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污水排放和應急反應等方面達到規范化、制度化、逐步與國際接軌,上海港開展了“散化碼頭安全和防污管理示范工程”的試點工作,并取得經驗。

    (2)充分利用現代的科學技術手段,購置先進的儀器、設備,以增強監督管理能力,適應21世紀防污監督管理要求。

    5 化學品污水港口接收設備

    5.1 中國港口接收設備現狀

    港口設置充足的化學品污水的接收處理設備是MARPOL73/78附則Ⅱ所要求的,但會遇到經濟、技術、管理等各種困難。中國經過努力,散化碼頭基本上具備了接收設備以滿足到港船舶的需要,而不造成船期延誤。接收處理設備的形式有3種:第一種是設置了化學品污水接收罐(池),罐(池)中污水通過裝桶由客戶帶走、送相關化工廠處理或利用、送港口的船舶污水處理廠處理,一般受經濟或場地限制的小碼頭采用此法。第二種是碼頭本身建設污水接收處理設備,一般大型碼頭以及大中型化工企業的貨主碼頭具有這種條件。第三種是港口建設船舶污水處理廠,以滿足港口船舶和洗罐污水接收處理。例如中國上海港的上海船舶污水處理廠,其年處理化學品污水能力10萬噸。又如寧波港鎮海港區化工污水處理廠,是中國自行設計建造的,總處理化學品污水能力為9立方米/h。適用于港口化學品污水品種多、水質和水量多變、隨機的特點,處理技術達世界水平。

    5.2 港口接收設備尚需研究解決的問題

    5.2.1 進一步完善港口或碼頭接收設備

    采取多種渠道融資,進一步完善港口或碼頭的接收設備,以解決船舶化學品污水品種多、數量少、大多不可相混等問題。達到不僅在容量上滿足“充足”的要求,而且解決多品種化學污水的接收處理。

    5.2.2 深入研究化學品污水的處理技術

    近幾年中國有關研究機構積極開展港化學品污水的處理技術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投入實際使用。但是,能處理的化學品污水的品種較少,與港口的實際要求還有一段距離。特別是世界上較先進的SBR(SEQUENCING BATCH REACTOPS)(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技術在中國的應用需要進一步認真研究。

    5.2.3 建立良好的經營管理機制

    目前可能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某些港口接不到足量污水,造成處理成本過高,費用無法回收,設備常處在停頓狀態。為解決上述矛盾,可以從三方面入手。通過改進處理技術和良好的管理降低成本;由港口主管機關協調,除自身有能力接收并處理的污水外,一律將來自船舶和貯罐的化學品污水集中到港口化學品污水處理廠處理,按市場價收取費用;通過其他途徑集資解決港口污水處理廠的投資和處理成本的回收。通過努力,逐步向免費接收的方面靠攏,徹底解決此類污水的污染問題。

    5.2.4 強化港口化學品污水監督管理

    上述情況的出現無非出自兩個原因,一是港品或碼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對“充足”一詞的估算錯誤;二是某些船舶或碼頭為減少支出違規排放化學品污水。這一問題,只能依靠港口主管機關強化監督管理來解決。

    6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蒸氣釋放控制系統

    6.1 MARPOL73/78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

    (1)IMO MARPOL73/78的締約國于1997年9月批準該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新增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該附則包含了有關控制散裝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釋放有毒蒸氣造成港口大氣污染,要求船舶設置蒸氣控制系統(VECS)來回收蒸氣的內容。

    (2)研究新附則的內容,積極準備條件加入該附則,以防止船舶造成港口大氣污染。

    附則Ⅵ要求199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如果在其管轄港口或裝卸站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釋放進行控制,應向IMO遞交一份通知,包括將要受到控制的液貨船的尺度、要求蒸氣釋放控制系統的貨種和實施控制的開始日期等內容。

    所有受到蒸氣釋放控制的液貨船應備有經主管機關并按IMO制定的安全標準認可的(符合MSC/CIRE.585規定的蒸發氣體控制系統)蒸氣收集系統,并應在其裝貨過程中使用該系統。液貨船可以,但需經主管機關根據IMO制定的指南批準使用其他在裝卸時減少VOCS排放的方法。

    6.2 散化碼頭揮發性有機物蒸氣釋放控制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一方面散化碼頭應建造和起用與船上蒸氣回收系統配套的接收設備;另一方面碼頭和倉儲企業要研究解決自身貯罐由于大小呼吸作用造成的蒸氣釋放污染港口大氣。據世界許多國家的研究表明,除用密閉裝卸方式外,同時配合該碼頭貨種的蒸氣回收技術,如內浮頂式貯罐、蒸氣返回管線(廢氣平衡裝置)、吸附和吸收結合作用、分子篩、蒸氣焚化、活性炭吸附、吸收作用、壓縮和液化等。事實已告訴我們,單一的一種技術不能適用所有散化碼頭、倉儲企業有毒有害貨物釋放源所釋放出的蒸氣。因此,某一碼頭、倉儲企業實際采用的蒸氣回收技術必定是多種方法的組合。這一特點與港口化學品污水接收設備的要求有類似之處。

    7 應急計劃

    7.1 法律依據

    7.1.1 國際法規

    ·1996年完成的MARPOL73/78附則Ⅱ修正案中IMO的散貨分委會已原則同意其要求散裝載運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備有一本《船上污染應急計劃》。

    ·1997年3月第39屆MEPC會議上審議OPRC公約包括危險和有毒有害物質問題,計劃在1999年會議通過。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的APELL計劃,要求制定化學事故應急求援計劃。

    7.1.2 中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運輸規則》(討論稿)“第七章 污染控制和應急反應”中要求船舶和港口制定應急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和防污染監督管理規則》(修訂稿)“第七章 應急和防污”要求制定安全和污染應急計劃。

    ·《GB××××散裝液體石油、散裝液體化工品港口儲存通則》(征求意見稿)“10 污染控制和應急反應”中要求制定應急計劃。

    ·《上海市化學事故應急求援辦法》和《上海市水上化學事故應急求援實施辦法》要求制定陸上和水上化救應急計劃,建立組織體系。

    7.2 港口化學事故應急計劃

    7.2.1 港口化學事故應急計劃的特點

    ①綜合性。從地域上應包括陸域(包括大氣)和水域兩部分;從內容上應包括安全和防污兩方面;從措施上應包括消防、泄漏處理、醫療急救、水污染處理和處置等。

    ②科學性。港口化學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程度是由品種、數量、地理位置、氣象水文條件等多種因素決定的,因此,利用科學理論和計算機手段對事故的危害性進行評估,是制定和實施應急計劃的重要前提。根據評估結果來決定采取應急措施區域和限度,既保證了措施的有效性,又不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③代表性。由于到港裝卸的化學品種類較多,性質各異,對每一種化學品事故的危害性進行評估,目前尚不具備條件。因此,適當進行篩選來確定評估對象是必要的。對象的確定原則有3個:a港口化學事故應急求援辦法中列名;b在碼頭經常作業并且數量和危險性均大的;c其危險特性,尤其是水污染性和在水中行為有典型性。如甲苯(漂浮于水面)、甲醇(全溶于水)、苯酚塊(下沉水底)。其他化學品事故則按典型化學品的化學類別制定的化學事故應急求援手冊給出的應急措施原則采取應急行動。

    ④可操作性。化學事故常常是空發性的并帶有災難性,因此計劃所提供的預測評估手段、組織機構、通訊聯絡、應急器材、各項應急措施等必須簡明、準確,在實施中具有可操作性,并達到預定的效果。

    7.2.2 港口化學事故應急計劃的內容

    中國上海港主管機關組織專家研制成功“倉儲碼頭化學事故應急計劃和危險源擴散計算機模型”,并于1998年8月通過了專家鑒定,該課題成果屬國內首創,處于領先水平,具有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應推廣應用。該應急計劃包括:

    ①應急計劃部分。包括組織機構、通訊聯絡、應急措施、應急器材和設備等。

    ②危險源擴散計算機模型部分。制作計算機軟件輸入或自動查找各種數據條件,進行化學事故的危害性評估。要求其顯示:a碼頭及罐區平面圖;b陸域危害區;c水域濃度區;d應急求援系統;e現場處理方法;f化學品理化、危險性數據。

    8 損害責任賠償

    8.1 HNS96

    1996年5月IMO通過了《1996年國際海運危險和有害物質損害賠償責任公約》(HNS96),該公約的制定和實施不僅涉及承運人、保險人、發貨人和收貨人、受害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與海洋環境保護關系密切。HNS96除了告訴人們危險和有害物質(HNS物質,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如何賠償和補償的問題之外,還提醒人們為了盡可能不產生損害或減少損害,重要的在于事故的預防和發生事故后的應急反應遠比事故后的損害賠償的意義大。本文所討論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中約有500種以上的物質屬于HNS96中的HNS物質,即為HNS 物質所包含的8大類物質中的一大類。繼CLC和FUND之后該公約的制定進一步完善了國際海運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8.2 HNS96的內容、加入和實施

    (1)HNS96因采用了CLC和FUND的模式,所以,具有類似之處。但是,因時代與對象等不同,因此與后二者也存在不少差別。筆者為此發表了“論HNS96與經修正的CLC96和FUND71的差異與關聯”一文,論述了HNS96的內容,并對后二者內容作出比較。HNS96的內容,并對后二者內容作出比較。HNS96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國際公約,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和利害關系方較多。它提出的強制保險、攤款和基金管理等對我們來說都是新課題。

    (2)對于中國這樣既是一個航運國家,又是一個沿海國家,進一步完善海運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考慮到與國際接軌以及中國的實際情況,第一步先設立中國油污賠償基金,建立船舶油污賠償新機制。第二步考慮加入HNS96以及加入后如何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或者兩步同時進行,因為它們兩者有類似之處,有一定的關聯。這項工作無疑是我們21世紀初就要研究去做的。

    9 科學研究

    9.1 法律、法規的研究

    此點已在上述,不再重復。

    9.2 散化安全和防污技術研究

    ·散化碼頭的設計建造規范;

    ·高粘度和易固化物質的粘溫關系以及港口裝卸、儲存技術;

    ·散化碼頭作業的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限制;

    ·評估海上和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標準的異同點;

    ·水中化學污染物圍控和處理技術;

    ·船上和碼頭VOCS的控制技術;

    ·港口化學品污水處理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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