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加強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各生產廠和外來施工隊伍在集團公司區域內進行符合本制度規定的進入危險設備內的作業。
3.定義
本制度所指的危險設備為產生、處理或儲存氧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氮氣、氬氣、苯、氨水、各種油類等的儲罐、塔、槽、箱體、氣柜、爐膛、氣(汽)包、管道、容器等設備。
4.危險設備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危險設備內作業許可證》原則上應提前一天到生產部辦理,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兼)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2.檢修單位在接到《危險設備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生產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危險設備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4. 《危險設備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公司生產部留存,第二聯由設備所屬單位留存,第三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5.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5.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5.1.切斷
5.1.1.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關閉閥門并逢上水封(或倒下眼鏡閥)等,設有盲板的位置應標示。
5.1.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嚴格按照相關的電氣規程嚴格執行。
5.2.清洗、置換和清理
5.2.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5.2.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5.2.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5.3.采樣、分析或檢測
5.3.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1)含氧量在18~21%之間;
(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見附表1、2);
(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見附表3)。
5.3.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5.3.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5.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5.4.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5.4.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5.4.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5.4.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4.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5.4.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5.5.安全監護
5.5.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5.5.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5.5.3.進入危險設備作業前,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指定責任心強、業務經驗豐富的人員進行專門監護,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觀察設備內的作業人員。
5.5.4.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洗化廠內的下列作業:
1、在危險區域或不安全狀態下作業;
2、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各類動火作業;
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4、高處作業;
5、缺氧或有毒的場所作業(如容器內、下水井等);
6、爆破作業等。
第二條 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消防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廠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車間審批。
第四條 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第五條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第六條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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